发布时间:
2021-08-23 10:26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文综罚字〔2021〕38号
当事人: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3X669E1L
住所: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西南角瀚宇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何霖
身份证号码:412801199010010819
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附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一案,经查:接经济科学出版社举报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和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在对学员培训时销售盗版图书。2021年6月10日15时54分,驻马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李俊峰(16150021008)、侯俊峰(16150021007)等执法人员向位于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西南角瀚宇酒店6楼的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经营中,办公室进门处书架摆放有宣传册和会计专业书籍,文件柜中存放有《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等19种共计170本图书,部分图书印刷粗糙,无防伪标贴。经现场询问当事人该公司主营业务是代理记账和会计培训,学员交培训费之后,赠送相关培训所需图书。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19种170本图书进行扣押,现场检查拍照取证,17时35分检查结束。2021年6月10日15时50分,驻马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张峰(16150021045)、池彦峰(16150021015)、刘高祥(16150021038)等执法人员向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经营中,现场存放的《初级会计实务》等108册图书部分印刷粗糙,字迹不清,无防伪标贴。现场负责人称其公司是河南小创会计服务有限的分公司,负责会计培训,这些书是总公司发给他们送给学员培训使用,他们不知道书的具体来源。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108册图书进行扣押,现场检查拍照取证,17时58分检查结束。
经批准我局于6月15日立案,指定刘永军为主办人,李俊峰为协办人。
2021年6月11日,经济科学出版社对由其社出版的《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等涉案的5种59本图书出具出版物认定函,认定上述图书封面无防伪贴,是侵犯其出版社著作权和专有出版物的非法出版物。
6月16日下午18时18分至19时35分办案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霖进行调查。何霖称该公司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经济科学出版社出具的《出版社认定函》予以确认,并告知办案人员涉案的59本图书是由一名书商联系该公司一位培训老师送货上门推销的。经济科学出版社举报的爱克大厦60栋的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属于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总公司授权开展会计培训。执法人员在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扣押的6本《经济法基础(初级)》和6本《初级会计实务(初级)》是总公司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配送的。执法人员当场对出版社未予认定的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14种111本图书和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7种96本图书依法予以退还。
2021年6月28日10时10分至11时45分,执法人员对何霖进行了第2次调查询问,何霖称上述图书是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纬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余老师上公司进行推销的,一共有78本书,其中初级会计12套(《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各12本),每套10元,共计120元,合计24本;中级会计18套(《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各18本),每套20元,合计360元,合计54本,购买金额合计480元,并出示购买收据1份。上述78本图书附送给学员2本,除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71本,剩下的5本从公司收回并上交给执法人员。
经查,芜湖纬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址均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境内。2021年7月1日我局请芜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协助调查芜湖纬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财务管理》等图书情况。7月30日收到芜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的回复函,该公司不承认与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驻马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让何霖补充购书汇款等相关证据后,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和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有一笔1750元的经济来往,并提供记账凭证,注明为预收服务费。通过回复函,执法人员对何霖进行第3次调查询问。当事人何霖补充购书款的转账汇款和购书前微信的聊天记录,确认1750元为购书款,其中的480元为涉案的《财务管理》等30套78本书的款项。
经调查,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并附送给学员,情况属实。
证据:
1、《非法出版物举报函》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经济科学出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版权许可备忘录1份1页(证明举报人资质及对涉案图书享有著作权);
3、《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份5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发现违法事实);
4、李玉茹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行政强制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扣押决定书1份1页、扣押物品清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非法出版物进行扣押的合法性及涉案出版物的数量和种类);
5、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1份1页、出版物认定函1份1页(证明涉案出版物的性质);
6、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何霖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调查询问笔录3份12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及确认违法事实);
7、解除扣押决定书1份1页、退还物品清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退还当事人合法出版物);
8、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现场
检查笔录》1份1页、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份9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及现场发现的出版物);
9、王千千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行政强制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扣押决定书1份1页、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扣押物品清单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非法出版物进行扣押的合法性及非法出版物的数量和种类);
10、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扣押物品鉴定期间告知书1份1页、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出版物认定函1份1页(证明涉案出版物的性质);
11、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营业
执照》1份1页、法定代表人黄妍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委托书1份1页、受委托人何霖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主体合法性及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扣押出版物来源);
12、解除扣押决定书1份、退还新蔡县小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物品清单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退还当事人合法出版物);
13、举报人提供的相关照片1份2页(证明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向学员发放涉案出版物的事实);
14、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收费的收据存根复印件1份2页、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图书的收据原件1份1页、爱企查芜湖纬博科技有限公司截图1份1页、芜湖纬博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余老师微信截图1份1页、协助调查函1份1页、购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1页、购书转账汇款单截图1份1页、回复函及相关证据1份11页(证明当事人提供的出版物来源及执法人员核查情况);
15、上交物品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上交涉案出版物)。
案件于2021年8月2日调查终结。
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附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及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之规定。
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新出法规[2006]1284号)的规定: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复、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
经调查,河南省小创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附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共计30套78本,进货款480元(提供有进货票据)。其中初级会计12套(《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各12本),每套10元,共计120元;中级会计18套(《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各18本),每套20元,合计360元。共发放1套2册(《初级会计实务》定价42元,《经济法基础》定价48元)。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为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即为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即获利数额”的规定,违法经营额应为480-10+42+48=560元,无违法所得。
《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没有非法经营额的或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侵权,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你公司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021年8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驻)文综罚告字〔2021〕38号,你于8月4日签收,截止2021年8月12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已责令你公司停止侵权,鉴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上交已涉案侵权图书,现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没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76册(2册已经发放,无法收回),并处人民币 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账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1715 0259 2906 4501 99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或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