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6-28 10:04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文综罚字〔2021〕29号
当事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开心网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4059TU6M
投资人:周俊
住所: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
你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接举报:“学院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开心网吧每天中午接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2021年4月20日12时27分,驻马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支队执法人员李俊峰(16150021008)、刘永军(16150021011)向位于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的驻马店市驿城区开心网吧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你网吧正在营业中,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明显位置,该网吧有上网电脑100台,其中16台有消费人员正在上网,其中34号机上网消费者叫赵XX,身份证号41170220040121XXXX,未满18周岁,执法人员责令该上网消费者填写未成年人现场登记表后将其劝离网吧。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网吧立即改正其违规经营行为,对检查过程拍照取证,日12时55分检查结束。
经批准,于4月21日立案,指定刘永军为主办人,李俊峰为协办人。
4月21日下午15时12分至16时15分,办案人员依法对该网吧被委托人刘涛进行了调查询问,刘涛承认了4月20日中午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事实。经调查,驻马店市驿城区开心网吧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况属实。案件于2021年4月30日调查终结。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2.驻马店市驿城区开心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驻马店市驿城区开心网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性);
4.《调查询问笔录》1份(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真实有效,充分证明了2021年4月2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开心网吧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该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属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网吧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规情节适用上述自由裁量标准情形。
经集体讨论,2021年4月30日本机关对你网吧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驻)文综罚告字〔2021〕29号,你网吧签收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已责令你网吧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做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停业整顿30日(自当事人签收本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3.罚款3000元 。
你网吧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账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1715 0259 2906 4501 99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或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