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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罚字〔2019〕第009号)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03-22 10:45:1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罚字〔2019〕第0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文罚字〔2019〕第009号

当事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四季风网吧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702000003070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700200056

投资人:周树红

身份证号:413023196410175032

住所:温州步行街6号楼2楼

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一案,经调查:2019年3月6日市长热线转举报称“温州步行街四季风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接举报后,驻马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池彦峰(豫Q01-888592)、刘高祥(豫Q01-776607)于15时30分到达驻马店市驿城区四季风网吧,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该网吧正在营业中,证照齐全,实有上网消费者59名,检查中未发现有接纳未成年人现象,但在9号机、12号机、15号机和16号机上网的4名上网消费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违规经营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检查于15时45分结束。

经批准,于3月7日立案,指定池彦峰为主办人,王伟松为协办人。

3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网吧投资人周树红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3月6日营业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4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规事实,案件于3月13日调查终结。

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之规定。

证据:1.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驻马店市驿城区四季风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驻马店市驿城区四季风网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4.《调查询问笔录》1份(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签字,真实有效,充分证明了驻马店市驿城区四季风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4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事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参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4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属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14日我局对你网吧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驻)文罚告字〔2019〕第009号,你网吧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已责令你网吧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你网吧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或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