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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罚字〔2019〕第007号)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03-16 09:40:0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罚字〔2019〕第0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文罚字〔2019〕第007号

当事人:李胜军

身份证号:410421197804182519

住址:河南省宝丰县张八桥镇马庄村107号

李胜军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

经查,2019 年2月25日15时10分,接举报称驿城区交通路西段中南阳光城院内有地摊销售图书,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肖宏伟(执法证号:豫Q01-551366)、殷小喜(豫Q01-290985)赶到现场后发现在中南阳光城院内东侧摆有图书840册正在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840册图书依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仓库,执法过程拍照取证,本次检查与15时40分结束。  

经批准,本局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2019年2月25日16时,驻马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李胜军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李胜军承认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所售图书是从宝丰县东峰图书店购进的货,共计购买了856册,购书款4003.50元钱并已付清,截止查处之日起共销售图书16册,销售额70元,并提供了购书清单复印件一份。

2019年3月4日,执法人员赶赴宝丰县东峰图书店,对该书店经营者李东峰进行调查询问,并证实李胜军购书来源的真实性,据调查,李东峰所开设书店名为:宝丰县赵庄镇东峰图书店,该书店为宝丰县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销商,李东峰承认李胜军2月22

日在其书店购进图书856册,购书款4003.5元,并提供销售清单原

件一份(该清单与李胜军所提供的的购书清单复印件一致)。

李胜军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之规定。

证据:

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发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出版物的数量);

4.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李胜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6.李胜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

7.李胜军提供《购书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数额);

8.李东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证人身份的合法性);

9.李东峰《调查询问笔录》1份、李东峰提供《图书销售清单》

1份(证明李胜军的违法经营数额与其陈述的一致性);

10.李东峰提供宝丰县赵庄镇东峰图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东峰提供宝丰县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新闻出版署1992年6月12日) “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之规定。李胜军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共购进出版物856册,购书款共4003.5元,已售16册(进价每本3.3元,定价每本19.8元),销售金额70元,未售出部分840册,违法经营额为4003.50-(3.3元*16册)+16*19.8=4267.5元,违法所得:70-3.3*16=17.2元。

案件于2019年3月7日调查终结。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阶次,该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适用:“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标准。鉴于李胜军在调查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2019年3月8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驻)文罚告字[2019]007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已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给予李胜军没收出版物840册,没收违法所得17.2元,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或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