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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罚字〔2019〕第006号)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03-10 09:47:2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罚字〔2019〕第0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文罚字〔2019〕第006号

当事人:驻马店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4R701L6L

法定代表人:邹鹏

地址:驻马店市市辖区乐山大道与通达路交叉口东申凤凰城住宅小区一层

驻马店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共场合摆放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案:经查:2019 年2月22日15时00分,接举报称乐山大道北段西亚超市顾客休息厅内陈列《西亚风景线》内部读物,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肖宏伟(执法证号:豫Q01-551366)、殷小喜(豫Q01-290985)赶到现场后发现在顾客休息厅内陈列《西亚风景线》内部资料供顾客取阅,经批准,执法人员将陈列的43册《西亚风景线》内部资料依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仓库,执法过程拍照取证,本次检查于15时55分结束。

经批准,本局与2019年2月22日立案。

2019年2月26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驻马店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刘青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西亚风景线》内部资料出版物为该超市总公司:“信阳西亚和美商业有限公司”统一印制,准印证编号:“(信阳)009号”,共计给驻马店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发放50册,用于员工学习交流。该公司将上述内部资料出版物《西亚风景线》陈列于该超市顾

客休息区,供顾客免费观看,其中有7册《西亚风景线》内部资料出

版物被顾客带走,未向顾客收费。

该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之规定。

证据:

1、《文化举报处理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发现当事人的违规行为);

3、《西亚风景线》内部资料样刊1份、驻马店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准印证》复印件1份(证明出版物的性质);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现场发现出版物的数量);

5、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驻马店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7、驻马店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鹏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手续的合法性);

8、驻马店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刘青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

9、驻马店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案件于2019年2月27日调查终结。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及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经查,驻马店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共场合摆放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阶次,该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适用:“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一款(一)(二)(三)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标准。  

2019年3月1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驻)文罚告字〔2019〕第006号,你单位于当日签收,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没收《西亚风景线》内部资料43册,并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或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