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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罚字〔2019〕第005号)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03-10 09:35:3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罚字〔2019〕第0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文罚字〔2019〕第005号

当事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飞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3U045W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11700200160

法定代表人:廖丹

身份证号: 412823198308058018

地址: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会处西南角天中国际5号楼209号

你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2019年2月19日一位女士拨打“12345市长”热线举报,反映飞羽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希望文化行政部门立即查处 。2月21日15时45分至16时05分,驻马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汉超(豫Q01-219509)、刘永军(豫Q01-725227)向驻马店市开发区飞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该网吧正在营业中,证照齐全,有39名上网消费者,其中47号机上网消费者夏某(身份证号码41282820020628XXXX),未满18周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网吧停止违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情况拍照取证。

经批准,于2月22日立案,指定尹中华为该案主办人,刘永军为协办人。

2019年2月26日14时40分至16时10分,程惠受驻马店市开发区飞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依法接受询问,确认了该网吧2月21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案件于2月27日调查终结。 

证据:

1.《市长热线中心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3. 驻马店市开发区飞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授权委托书》1份、驻马店市开发区飞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性);

5.《调查询问笔录》1份(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真实有效,充分证明了2019年2月21日驻马店市开发区飞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市场秩序。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参照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3月1日本局对你网吧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驻)文罚告字〔2019〕第005号,你网吧签收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此权利放弃。已责令你网吧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做出以下处罚:

  1. 警告;

  2. 责令停业整顿30日;

  3.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你网吧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文化旅游厅或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