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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罚字〔2019〕第003号)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03-23 09:31:05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罚字〔2019〕第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文罚字〔2019〕第003号

当事人: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750703362Y

《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号:(豫)新广印证字4117003016

法定代表人:姚琪琪

地址:驻马店市解放路东段

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一案:

经查:2019年1月24日9时30分,驻马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肖宏伟(豫Q01-551366)、殷小喜(豫Q01-290985)在位于解放大道东段的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其印刷车间内发现已印刷好国思教育出版的《思维数学》(国思教育-七年级寒春期)200册、《思维物理》(国思教育-八年级寒春期)200册;该公司《印刷业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以上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至驻马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仓库,并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检查过程拍照取证,检查至9时55分结束。

经批准,本局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2019年1月29日9时,驻马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邓玉阶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邓玉阶承认《思维数学》和《思维物理》是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受国思教育委托印刷的,该图书由国思教育编辑,由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进行印刷,共印刷400册,每册印刷费4元,印刷费共计1600元,国思教育尚未付款给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印刷合同,未开具发票。

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之规定,扰乱了印刷行业市场经营秩序。

证据: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的违规行为);

  2. 《思维数学》图书样书1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现场发现出版物数量及类别);

  3.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4. 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琪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5. 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琪琪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手续的合法性);

  6. 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邓玉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

  7. 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邓玉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 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9.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范围 )。

    案件于2019年3月1日调查终结。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经调查,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印刷《思维数学》和《思维物理》共计400册,印刷费400*4=1600元,参照《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批复》(新闻出版署 1991年1月10日 (91)新出政字第36号)第二条第一项:“(1)承印者数额的计算:委印者应当交付承印者的印刷费为承印者的经营数额;这一数额减去印刷成本为获利数额”。驻马店育英印务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额1600元,无违法所得。依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阶次,该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适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标准。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较轻,经集体讨论后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驻)文罚告字[2019]003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给予驻马店市育英印务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7日,没收《思维数学》和《思维物理》印刷品400册,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或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