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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新罚字〔2019〕第001号)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01-13 09:23:5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新罚字〔2019〕第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文新罚字〔2019〕第001号

当 事 人:驻马店港华综合医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5843551461

法定代表人:李小丫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大道中段

驻马店市华综合医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经查:2018年12月10日10时00分,驻马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肖宏伟(执法证号:豫Q01-550366)、殷小喜(执法证号:豫Q01-290985)在市场巡查时,在市第十二小学附近某文具店发现一本封面为“港华男人(16开32页)杂志”,内容含有低俗图片、笑话等,且该杂志无版权记录及批准文号,涉嫌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根据杂志所载单位来到位于雪松大道与乐山大道交叉口的驻马店港华综合医院,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向该院负责人彭华了解该杂志情况,该负责人彭华承认杂志为该院发行的,但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委托广州市宏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编辑印刷本次检查于11时10分结束。

12月19日驻马店港华综合医院于主动追回已发放的《港华男人》杂志305册,上缴至驻马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并递交《驻马店港华医院杂刊整改报告1

2018年12月26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肖宏伟和驻马店市港华综合医院提供的广州市宏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约代表陈丽平(电话号码17705049666)电话联系,陈丽平称通过小董(董艺明)联系,2018年12月4日为驻马店市港华综合医院编辑印刷了《港华男人》杂志,共印500册,每本印刷费0.52元,共计260册,开有收据,通过支付宝付款,执法人员录音取证。

2019年1月2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驻马店港华综合医院受委托人彭华进行调查询问,彭华承认《港华男人》杂志是该医院发行的,该医院并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杂志是由驻马店港华综合医院委托广州市宏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编辑印刷,内容均由广州市宏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搜集整理,印刷500册,每册印刷费用0.52元,共计260元,印刷费用已付清。彭华向执法人员提供广州市宏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驻马店港华综合医院印刷合同一份和收据一张。

驻马店市华综合医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之规定。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港华男人》样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印刷合同1份(证明出版物印刷方及印刷费用)

4.印刷费收据1份(证明印刷出版物的实际印刷费用)

5.驻马店港华综合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小丫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6.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程序的合法性)

7.受委托人彭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

8. 受委托人彭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9.驻马店港华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合法性)

10.驻马店港华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执业资格)

11.驻马店港华医院杂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2.《上缴物品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改下违法行为的事实);

13. 广州市宏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约代表陈丽平电话录音(附文字)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经营数额)。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查,驻马店港华综合医院违法经营额为260元(500册*0.52元=260元),无违法所得。

依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7日对驻马店港华综合医院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驻)文新罚告字〔2019〕第001号,你单位于当日签收,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上交出版物,现决定给予你单位没收出版物《港华男人》305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或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