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21-11-12 09:16:11 | |
名 称: | 驻马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期限(自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八)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资料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被追究责任的,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发改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