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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21-11-12 09:11:38
名  称: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具体工作。

提供政府信息的科室承担跟踪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的责任,发现涉及本科室职责范围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须及时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领导确认,本局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确认。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设置电子邮箱接受群众网上反映相关情况。

第六条  本局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及时指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驻马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邹城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不作为的,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