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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制度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21-11-12 09:02:07
名  称: 驻马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局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稳定和不健康的信息。全体工作人员如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和谐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报告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保留原始记录的前提下,自觉销毁该信息。

第四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科室的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协助参与涉及多个科室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向市国家保密局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负责对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市国家保密局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办公室全面负责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经常性地组织全局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开展保密形势教育,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明确保密义务,掌握定密依据、定密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关保密法规,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 信息发布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公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产生和提供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再报分管副局长审查批准,批准后转交信息中心发布。若不能确定能否发布,需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审查记录应由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七条 所有上网的计算机,一律由信息中心安装及维护,提供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统一出口,严禁擅自接入互联网、局域网,严禁擅自改变网络布线、网络设备及擅自修改IP地址。

    第八条 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局域网服务器的活动;不得试图侵入服务器和他人的计算机;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账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远程访问单位计算机。

    第九条 使用电子邮件、下载软件和新程序前要进行检查,防止黑客等有害程序和病毒侵入。严禁在局域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和使用游戏软件。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国家秘密是指依据《保密制度》产生的国家秘密和收到外单位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等载体,对于虽不属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参照国家秘密管理,注意保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局的有关制度严肃查处。